吉安監管危化〔2015〕19號
吉林省安全監管局
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監管局,長白山管委會安全監管局,梅河口、公主嶺市安全監管局,有關中直企業:
按照新《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依據《******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新〈安全生產法〉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政法函(〔2015〕11號)要求,現將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驗收申請。自2014年12月1日起,安全監管部門不再接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2014年12月1日前已經受理申請的,安全監管部門按原規定完成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
二、關于竣工驗收。自2014年12月1日起,由建設單位依法負責并組織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對驗收結果負責。中央企業建設項目由子公司、分公司或設區的市級公司組織驗收,其他企業建設項目由法人單位組織驗收。其驗收過程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使用)結束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單位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等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委托的單位不得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時進行安全評價的單位相同)。
(二)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結束前,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情況及其與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符合性進行全面審核驗收。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安全評價單位、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等應當參加竣工驗收活動。專家組成員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在省、市安全監管局公布的安全生產專家庫中選擇(特殊情況可從省外聘請專家),應當包括具有化工工藝、化工設備、安全管理、儀表自動化等專業特長的專家,專家應具備******工程師資格,與建設單位、評價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應回避。小型建設項目專家組應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中型建設項目和小型建設項目中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建設項目(加油站除外)專家組應由7名以上專家組成,大型建設項目專家組應由9名以上專家組成。
(三)建設單位應當向專家組提交以下材料,供專家組審核,并為專家現場核查提供條件。建設單位對提交審核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監理情況報告和資質證明;
2.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3.試生產(使用)期間發現的問題、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況報告;
4.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通過的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5.專家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專家組應當認真審核相關資料,并進行現場核查,提出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明確該建設項目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是否同意通過竣工驗收,出具審核意見并簽字。涉及到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許可的,專家組還應對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條件或經營許可申請條件進行審查,并明確審查結論。專家組應進行聯合審議,填寫《吉林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表》(見附件1),專家組對結果負責。
(五)專家組審核結論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針對專家組提出的審核意見組織整改,整改完成情況經專家組確認并簽字后,驗收過程完成。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將《吉林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表》報直接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審核意見不合格的,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后,按照本文件規定要求重新組織驗收。
(六)建設單位在驗收結束后,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相關的文件資料收集齊全,統一歸檔,建立完整的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資料檔案。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檔案至少包括:
1.投資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文件;
2.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時的安全評價報告以及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以及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備案全部資料以及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文件;
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報告;
7.專家組出具的《吉林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表》以及企業對專家組出具的審核意見整改完成情況匯總;
8.專家職稱證復印件;
9.其他應當歸檔的資料。
三、關于驗收評價。安全評價單位編制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滿足******和省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要求,內容全面,結論明確。同時,評價報告應當增加專門章節,對建設項目驗收的組織及驗收過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進行評價,對驗收中專家組提出的審核意見的整改完成情況逐項確認,對應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許可證的企業,是否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逐項評價,有明確結論。安全評價單位對竣工驗收評價報告的內容及結論負責。
四、關于監督核查。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建設項目直接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建設單位確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間后,應在驗收前5個工作日報告建設項目直接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并提交《吉林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申報表》(見附件2),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派人參加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對驗收活動、程序和結果進行監督,并在《參加建設項目驗收人員簽到表》中簽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后,應報告市(州)安全監管部門,市(州)安全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應派人參加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活動,與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共同對驗收活動、程序和結果進行監督。市(州)安全監管部門直接監管的建設項目可以通知屬地安全監管部門參加竣工驗收活動。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實際情況,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納入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分級監管的范疇,明確職責分工。要突出監督核查重點,對構成一級或者二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且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建設項目以及本地區確定的重點監管項目,加大對企業組織的驗收過程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力度。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安全監管部門不再出具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書面意見。
各地應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核查納入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內容。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吉林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表》備案后,應在3個月內完成監督核查工作。監督核查時應對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檔案資料完整性和安全設施的符合性進行重點核查。凡發現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檔案資料不齊全的,應當督促企業進行整改;竣工驗收程序不規范、竣工驗收結論與實際不相符合、未按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存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令)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企業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五、其他有關問題。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設施的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繼續按45號令執行。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存在45號令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原審查部門重新組織安全條件審查或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二)危險化學品企業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結束10個工作日內,按照******和省有關規章、文件的要求,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企業相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以竣工驗收評價報告代替企業領證安全評價報告的,不再提交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應提交《吉林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表》復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
(三)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工作要求,并明確監管職責分工和重點監管項目范圍。******安全監管總局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請各地將本《通知》精神及時傳達到轄區內相關企業。
附件:
1.吉林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表
2.吉林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申報表
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