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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危化[2007]121號 危化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危化2007)
作者:admin     更新時間:2007-05-24 10:08      點擊量:164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有關安全評價、檢驗檢測機構:

  為了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范、指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體制改革實際情況、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現狀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辦法》所稱新建項目,指擬依法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和現有企業(單位)擬建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建設項目。 

  改建項目,指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術、工藝和改變原設計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種類及主要裝置(設施、設備)、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的建設項目。 

  擴建項目,指企業(單位)擬建與現有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且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建設項目。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項目,指建設項目所在區域不在同一個行政轄區的建設項目。 

  劇毒化學品建設項目,指含有劇毒化學品生產(產生)裝置(設備)和儲存設施(設備)的建設項目。 

  安全設施,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設施的范圍、分類,將以目錄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設單位自主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單位、具有安全技術服務能力的中介服務組織,對《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內容進行論證,并單獨形成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三、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檢驗檢測報告,作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的安全評價重要依據之一。 

  四、在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評價時,建設單位要向承擔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的單位提供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所需的文件、資料(文件、資料清單見附件1)。 

  五、中央企業投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申請和報送,由中央企業(總部)負責。 

  中央企業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申請和報送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 

  非中央企業和依法新設立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的申請和報送,由取得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載明的單位負責。 

  六、建設單位在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時,要提交《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一式3份和由經辦人簽字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清單(見附件2)3份。待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后,再按照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的要求,提供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有關申請文件、資料若干份。 

  七、對于現有企業擬建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且不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時,僅提交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對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建設單位向與《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部門提出申請。 

  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存在的能夠在申請時當場更正的錯誤,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即為受理。 

  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補正的,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日期為收到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的全部文件、資料的當天。 

  九、依托現有企業生產、儲存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將與建設項目配套的現有企業生產、儲存條件的改造與建設項目的建設同步進行,并體現在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中。否則,不予受理這類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 

  十、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要分別通過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以及建設項目現場核查,對建設項目擬采取的安全對策及建議、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配備與運行、風險預測與對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與演練等情況進行審查,確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能否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過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十一、在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一般采取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集中審查的方式;對于國內沒有生產(儲存)、大型聯合生產、選址在生產生活相對密集區域和在組織專家集中審查時專家提出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建設項目,要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赴建設項目現場核查。 

  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采取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到建設項目現場集中審查的方式。 

  十二、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審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指派有關工作人員參加審查,并作為審查組的成員。 

  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要分別根據審查內容的需要,通知建設單位委托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和監理(執行監理的建設項目,下同)單位協助審查。 

  十三、對于需要通過組織專家進行審查的建設項目,要充分考慮建設項目規模、危險程度和工藝路線等因素,邀請熟悉建設項目涉及的不同專業且具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活動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組。 

  對于國內已有多家同類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活動的建設項目,要本著回避和公正的原則,所邀請的專家不得與建設單位有直接利益關系。 

  十四、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各個審查階段,建設單位根據專家提出的修改意見,如果保證能夠在一定時間內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決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則可以原則通過審查,同時要求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并報告整改情況。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整改情況報告后,再對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進行審議和作出決定。建設單位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時間內。 

  十五、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向建設單位出具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十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要經過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認可,才能向《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其他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報送。 

  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中,按照《辦法》第二十條******款規定編制的內容前,增加建設單位、建設項目所在單位申報表(見附件3)和建設單位委托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認可表(見附件4),如果建設單位委托多家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可續確認表。 

  建設單位、建設項目所在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在上述2個表中簽署意見,并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和蓋章后,寄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一式3份即可,不須另發函。 

  十七、在報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的同時,建設單位還要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通過后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建設單位委托的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手續等的復印件。 

  十八、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僅按照《辦法》第二十條******款規定和本意見要求,核對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及文件、資料。對符合《辦法》第二十條******款規定和本意見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上注明試生產(使用)期限;對不符合《辦法》第二十條******款規定和本意見要求的,不予備案。 

  屬于聯合生產性的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其他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十九、《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五)項,是要求安全評價機構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中,根據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后可能發生的事故預測與對策,表述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等情況評價內容。 

  二十、在取得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之后和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安全生產許可之前,如果建設項目變更了建設單位,則變更后的建設單位要在協議(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其基本情況報送與《辦法》第四條規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 

  二十一、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通過后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有效期分別為2年,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決定之日起計算。在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自動失效。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機關在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時,要在該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上注明有效期。 

  二十二、對于已經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則不再按照《辦法》重新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手續;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則按照《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并重新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 

  對于在建的建設項目,如果已經按照《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原勞動部令第3號)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原******安全監管局令第17號)的規定,取得了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使用)等三個階段相應的安全許可,則所取得安全許可都視為有效;如果建設項目僅取得了前一階段的安全許可,則建設項目下一階段的安全許可,要按照《辦法》有關規定申請、辦理。 

  二十三、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未通過和建設項目取得安全許可后,建設單位再次申請或者申請變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時,要分別按照《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資料。 

  建設單位再次申請或者申請變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后,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分別按照《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和本意見,進行建設項目相應的許可工作。 

  二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商請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審查、批準具體辦法。 

  對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可根據《辦法》和本意見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程序,并制定或者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實施細則或者意見。 

  二十五、在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中,不再執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原勞動部令第3號)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原勞動部令第10號)。同時,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備案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3〕56號)、《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備案的化工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備案工作的補充通知》(安監管司辦字〔2004〕58號)、《關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工作的復函》(安監管司辦字〔2004〕148號)。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