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對新興產業(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的要求,激發市場活力,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67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此清單,供全省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中參考。《安全生產法》以外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能及時改正并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罰款。
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罰款。
四、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罰款。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罰款。
六、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罰款。
七、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罰款。
八、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罰款。
九、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情節輕微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罰款。
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情節輕微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罰款。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情節輕微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罰款。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情節輕微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罰款。
十三、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情節輕微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罰款。
十四、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十五、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十六、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十七、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出口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