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總 則
******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要求,充分發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安全風險防控、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健全安全生產保障和突發事件應急保險機制,夯實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可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140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保險機構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在責任限額內為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的保險。
第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是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為載體的事故預防和賠償保障機制,是利用市場效能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舉措。
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應當構建政府、保險機構、生產經營單位等多方協調運作機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與承保、服務與評價體系,協同開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控,使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成為有效防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和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政策保障。
第四條 堅持風險防控、費率合理、理賠及時和保本微利的原則,按照政策引導、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共保服務的方式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
第五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運輸、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強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各地區可針對本地區安全生產特點,明確應當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六條 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全體從業人員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費由生產經營單位繳納,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
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案件,受害人得到的經濟賠償,不影響參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
第二章 承保與投保
第七條 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與承保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商業信譽度;
?。ǘ﹥敻赌芰Τ渥懵?;
(三)開展責任保險的業績和規模;
?。ㄋ模┦校ㄖ荩┰O立分支服務機構的;
?。ㄎ澹碛酗L險管理專業人員和相應專業資格情況;
?。樯a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能力。
第八條 按照“統一服務、分散風險、持續推進”的原則,全省沿用共保服務方式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由省內具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踐經驗的多家保險省級機構,組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共保體(以下簡稱共保體),共同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承保服務。
第九條 共保體各成員應當在意愿參加且符合條件的報名保險機構中選取,采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招投標等比選方式,公證部門公證,確定多家保險機構為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承保機構,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核批準后實施,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
第十條 共保體應當明確并公示主(或首席)承保機構和協保機構,制定承保方案,確定保險條款費率及承保、理賠服務標準和流程,共同分擔風險和提供保險服務。
共保體應設置辦公室,成員由共保體各保險機構主管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組成。
主承保機構牽頭負責承保出單、安全評估、事故預防和查勘理賠等工作。
第十一條 共保體應當建立保險條款、費率規章、賠償標準、索賠流程、事故防控、共同承保的“六統一”統保模式。
共保體可以開發適應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需求的個性化保險產品,以主險和附加險的方式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選擇。
第十二條 共保體應當建立成員退出機制,凡申請退出的保險機構,應由共保體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報請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準,成員承保業務的接轉由共保體辦公室負責。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應急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產品,其責任范圍不得小于上述范圍。
以上所稱“第三者”是指除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承保機構)和被保險人以及被保險人的從業人員(含實習生、被派遣勞動者)以外的個人或組織。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一年或與相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期限保持一致,特殊情況的可根據生產經營周期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在保險合同期屆滿前辦理續保手續。
季節性生產經營單位可投保短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除被依法關閉取締、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外,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延遲續保、退保。
第十六條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基準指導費率,不同行業之間實行分類分級差別費率。
費率標準按照危險程度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等因素,結合“分類分級”標準確定基礎費率,同時應當至少每兩年對基礎費率評估一次,并根據評估情況、市場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 同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之間根據安全生產狀況實行浮動費率,費率調整根據以下系數綜合確定:
?。ㄒ唬┦鹿视涗浐偷燃壪禂担何窗l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原則上下浮0-40%;發生一般死亡事故的,原則上上浮10-30%;發生較大死亡事故的,原則上上浮30-100%;發生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原則上上浮100-300%。
以上浮動僅限于一個投保年度。
?。ǘ┢渌M率調整系數:投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風險程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安全生產誠信等級、是否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黑名單”、賠付率等。
具體的費率浮動系數,共保體參考以上因素,根據相關行業領域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事故預防及理賠
第十八條 共保體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機制,通過內部機構或者委托取得合法資格的社會化服務機構,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以下范圍服務:
(一)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等宣傳教育培訓和安全文化建設;
?。ǘ┌踩L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技術服務;
?。ㄈ┌踩a標準化建設咨詢服務;
(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
(五)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與應急救援演練;
?。┌踩a科技推廣應用;
?。ㄆ撸┓伞⒎ㄒ?、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共保體應當按照以上服務范圍,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服務項目及頻次。
第十九條 共保體委托相關社會化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經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經驗及相應的專業資質和管理能力;
?。ǘ碛幸欢〝盗康母餍袠I風險管理專業人員和相應專業資格;
?。ㄈ┚哂袨樯a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服務的能力。 第二十條 共保體辦公室應當從保險費中提取不低于保費總額的10%的事故預防費用,專款用于支持、幫助
被保險人事故預防,專門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規定范圍的安全生產服務。
事故預防費用由共保體辦公室負責管理、監督和審批。
第二十一條 事故預防費用的管理應當制定年度預算,財務賬戶予以據實列支,并執行以下規定:
?。ㄒ唬┦鹿暑A防費統一由共保體辦公室按照相關財務規定予以支出,省、市、縣三級安排使用,具體程序由該機構按照相關財務制度辦理。
(二)事故預防費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擠占。當年提取,次年一季度前用完,不結余,不轉存。共保體辦公室每半年向投保生產經營單位和社會公布一次事故預防費使用情況,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ㄈ└骷壈踩a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本地區事故預防費的使用,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指導性意見,由共保體制定方案和實施。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直接支配和使用事故預防費用。
?。ㄋ模┕脖sw辦公室應當定期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費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共保體應當每年或者在期限不滿1年的保險合同期內,至少組織1次對投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狀況評估,提出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書面建議,并約定整改期限。
評估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納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及時實施整治。
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對評估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拒不整改重大隱患的,可上浮保險費率,并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主承保機構應當完善事故鑒定程序,對于需要提交鑒定報告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應明確事故鑒定報
告和調查結論的認定程序和標準。被保險人在索賠時,應按要求提交事故鑒定證明,以便保險機構在責任認定、賠償處理時參考。
第二十四條 主承保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賠償保險金,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對于保險責任明確的生產安全事故,保險機構依被保險人的書面要求,及時提供預付賠款,化解矛盾糾紛。
保險機構自收到賠償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賠償保險金額不能確定的,應當先行賠付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保險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同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獲取的保險賠償應當實行同一標準,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
第二十六條 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涉及人員死亡的******賠償限額,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萬元賠償,并按本地區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進行調整。
對其他非死亡事故的賠償額度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身需要提高責任保險限額,提高風險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條 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糾紛,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
第四章 激勵與保障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情況,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等評定的必要條件,作為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風險分類監管,以及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應當在安全生產相關財政資金投入、信貸融資、項目立項、進入工業園區以及相關產業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十條 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清退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直接轉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十一條 對賠付及時、事故預防成效顯著的承保機構,納入安全生產誠信管理體系,實行聯合激勵。
第三十二條 鼓勵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為承保機構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提供技術支撐。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地區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行工作的組織領導,創新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機制,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實施方案與激勵政策,并將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納入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內容。
第三十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推進工作的綜合監管工作以及職責范圍的行業領域推進工作;吉林保險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經營業務進行監管。
其他省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推行和監管工作。
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后,相關政府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應開通綠色通道,依法為保險機構定責、定損提供所需資料和信息。
第三十五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吉林保險監督管理局,依托省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平臺、省保險行業協會業務信息平臺,共享生產經營單位基礎信息、投保企業基礎信息、保險費、損失原因、定損金額、賠款處理、保險機構違法違規處理情況和事故預防費用使用情況等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關的數據和信息,定期(每年至少一
次)匯總分析并向社會公開省內生產經營單位參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保險機構業務開展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并為金融信貸、證券評估、抵押擔保、工傷保險機構和社會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可以引入第三方機構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信息管理平臺進行建設和維護。
第三十六條 吉林保險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
吉林保險監督管理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辦理有關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投訴舉報。
第三十七條 主承保機構應當按照吉林保險監督管理局的要求如實報送有關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報告、資料,同時每年一季度前應當制定年度報告,將承保情況、使用事故預防費用及參與安全生產工作和賠付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相關情況報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八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吉林保險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組成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督導專家組,不定期對各地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進行督導。
第三十九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當每年會同吉林保險監督管理局對共保體相關業務情況進行檢查。
共保體成員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資格,強制退出承保服務,并通過公眾網站等形式進行社會公示。
(一)共保體成員單位在共保協議外私自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的。
?。ǘ┕脖sw成員單位鼓勵、誘導生產經營單位以其他險種代替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的?! ?/p>
?。ㄈ┪绰男斜kU合同義務和服務承諾,生產經營單位或被保險人投訴后經查屬實的。
(四)事故預防費用使用比例未達到保費總額的10%的;未據實列支事故預防費用或挪用、擠占和轉存事故預防費用情節嚴重的。
?。ㄎ澹┌l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未按合同約定及服務承諾及時賠付,造成惡劣影響的。
?。┐嬖谄渌`法行為或違反行業自律的行為,被給予行政處罰、處理的。
取消資格決定之日起兩年內,該機構不得在省內參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
第四十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依據工作職責,依法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和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對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險機構開展賠付和提供服務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發生違法違規、弄虛作假、行業欺詐等不良行為的保險機構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但未按規定投保或續保、將保費以各種形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未及時將賠償保險金支付給受害人的,保險機構預防費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預防責任、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社會化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預防工作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吉林保險監督管理局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出整改要求;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將其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監督管理中收取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有關部門依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吉林保險監督管理局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